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0月)2019-10-31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0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3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认真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1.4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
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2.1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2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应具有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
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2.3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
事。
    2.4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
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意见,或由工会组织进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不能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议案的形式进行表决。
    2.5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3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3.1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结合公司实际,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及其他利益
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
    (2)公司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3)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
    (4)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5)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6)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7)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实施;
    (8)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9)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履行情况;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2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3)签署监事会相关的报告和重要文件;
   (4)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4 监事会会议
   4.1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2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3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4.4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4.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7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应于

十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五日前发出通知。通知以书面、电子邮件、传
真、短信、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4.8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监事会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9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公司。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10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4.11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
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4.12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4.13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4.1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4.15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4.16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4.17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18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50 年。

   5 附则
   5.1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5.3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5.4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