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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控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10-31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公
 1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
                                                                              组织的重要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
                                                                              新增:
 2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和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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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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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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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6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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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3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前款第(四)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
     的其他地点。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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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9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各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会成员可由上一届董      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事会提名;公司首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
     届监事会成员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                                    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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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侯选人逐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个进行表决。                                                          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决议,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事、监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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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董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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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就任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
                                                                           业秘密义务,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行。                                                                  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
13
                                                                           响。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依法履职。
     第一百一十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4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15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级专务、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级专务、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16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报告;                                                              (六)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17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短
                                                                         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董事会秘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董事会秘书
     书应至少提前 5 日将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   应提前 5 日将会议时间和地点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等方
18   号邮寄或专人送出方式通知董事。                                      式通知全体董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
                                                                         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自收
                                                                           到相关文件后 2 日内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9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除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0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21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22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23   告工作;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级专务、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级专务、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工作等事宜。
2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25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由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
     东代表担任,其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2 名 东代表担任,其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
26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的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更换。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会议。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        删除
27   法》,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发挥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删除
28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        删除
29
     合法权益。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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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新增:
31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
                                                                              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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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
                                                                              众,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新增:
33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的经费。
                                                                    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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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担任委员。
                                                                    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
                                                                    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
                                                                    略决策,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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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上
36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组织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
                                                                    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和总经理会议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新增:
37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按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落实监督
                                                                    责任。
3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39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除以上条款,对原《章程》编号进行了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