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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诉讼公告2012-09-03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3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
第00025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8月8日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第二被
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对该授信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原告根据被告申请,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8月2日。
截止2012年8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2026.67元。
      2.原告根据被告申请,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8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8月2日。
截止2012年8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48098.37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
12026.67元及2012年8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发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被告
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万元和利息
48098.37元及2012年8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发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被告
支付违约金1600万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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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
号、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裁定如下:
      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
第200023号,地号2007-0014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4
号,地号2007-0015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5号,
地号2007-0016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6号,地号
2007-0017的国有土地。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
(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
第00027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8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诉
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1.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编号为
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1号),约定借款额为8600万元,期限为2012年3月26
日至2012年9月18日。
      2.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编号为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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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3号),约定借款额为5700万元,期限为2012年4月27
日至2012年9月28日。
      3.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编号为
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4号),约定借款额为5300万元,期限为2012年4月27
日至2012年9月28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足额发放借款,被告未按《商品融资
合同》约定清偿原告到期利息。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1号《商品融资
合同》,被告即时偿还全部借款86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4号《商品融资
合同》,被告即时偿还全部借款5300万元及利息。
      3.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7150300-2012年龙港字0013号《商品融资
合同》,被告即时偿还全部借款5700万元及利息。
      上述借款及利息逾期偿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按原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
加收30%计付罚息,直至偿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
00027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厂区内50%含量的锌
精矿30000吨。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
00028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河北省秦皇岛港区
内50%含量的混合铅锌精矿22000吨。
      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
00029号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本厂区内54.64%含
量的混合铅锌精矿中间物料21000吨。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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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
(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8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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