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锌业:诉讼公告2012-09-1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39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
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2011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借字
02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8.2
至2012.8.1;由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保字02001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2011年12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借
字02007号、02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
限为2011.12.7至2012.12.5。由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年葫中银
保字02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2012年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额字02001
号《授信额度协议》,金额为人民币70,440万元,本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的单项
协议,由第二被告提供最高额连带担保;由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
《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8924.47万元)作为抵押物提供最
高额抵押,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70440万元。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原告与第一被告又分别签订了如下单项协议,具
体情况如下:
      (1)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借字02001号、02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3600万元,期限分别为2012.3.5至2013.3.4、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第 1 页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2012.7.16至2013.7.15。
      (2) 编号为2012年《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为人民币1780万元,
已存保证金534万元,敞口金额为1246万元,到期日为2012.8.15;编号为2012
年《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为人民币62.52万元,已存保证金18.756万元,
敞口金额为43.764万元,到期日为2012.8.9。
      (3)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0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信
用证首次到单金额为1,198,582.46美元,信用证承兑到期日为2012.8.13,原告
代替被告锌业股份实际垫款金额为1,138,653.34美元;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
证字LC14号《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为7,572,535美元,
信用证承兑到期日为2012.8.13,原告代替被告锌业股份实际垫款金额为
7,193,908.25美元。
      (4)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AB49F01号、AB55F01号《进口押汇申请书》,
押汇金额分别为272,415.26美元、1,111,963.31美元,到期日分别为2012.9.4、
2012.9.14。
      (5)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YH12号、YH22号、YH20号《国内信用证项下
买方押汇申请书》,押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09,424.18元、1,881,474.92元、
20,116,284.73元,到期日分别为2012.8.2、2012.9.19、2012.9.18。
      (6) 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押字YH25号、YH28号、YH29号、YH30号《国内信
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押汇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357,828.10元、
1,640,223.86元、1,515,140.78元、896,186.87元,到期日为2012.10.9。
       上述授信业务本金346,561,640.35元,利息总计3,016,755.26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各项授信业务项下本金346,561,640.35
元,利息3,016,755.26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
权作为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二报告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对第一被告的还
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第 2 页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49,578,395.6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0日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