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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诉讼公告2012-12-1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63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
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额字02001号《授
信额度协议》,金额为704,400,000元,使用期限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2月26
日。本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由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
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由第二被告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如下单项协议:
      1、《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6号。信用
证首次到单金额1,768,615.72美元,垫款金额为1,591,754.15美元,首单垫款到
期日为2012.9.4;尾单到单金额为761,316.15美元,垫款金额为686,316.15美元,
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2。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
共计2,278,070.30美元。
      2、《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9号。信用
证首次到单金额1,899,964.54美元,垫款金额为1,709,964.54美元,首单垫款到
期日为2012.10.11;尾单到单金额为454,026.70美元,垫款金额为408,026.70
美元,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5。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
款金额共计2,117,991.24美元。
      3、《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20号。信用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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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证首次到单金额14,082,630.86美元,垫款金额为13,154,630.86美元,首单垫款
日为2012.10.8。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共计
13,154,630.86美元。
      4、《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22号。信用
证首次到单金额6,736,913.36美元,垫款金额为6,056,913.36美元,首单垫款日
为2012.10.15;尾单到单金额为515,404.22美元,垫款金额为225,404.22美元,
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5。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
共计6,282,317.58美元。
      上述各授信业务本金总计23,833,009.98美元,利息总计148,091.94美元。
截至目前,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在《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业务项下的
垫款本金23,833,009.98美元,利息148,091.94美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相当于23,981,101.92美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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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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