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锌业:诉讼进展公告2013-01-1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0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
00077、00078、00079-1号、00077-2号、00077-3号、00078-2号、00079-2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被执行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9月4日、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2月11日巨潮资
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7、
00078、00079-1号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
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200024、200025、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即
葫芦岛他项(2007)第200028号、面积593704.01平方米),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
14337.17万元。
(二)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7-2、
00077-3号、内容如下: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本案依据生效的(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葫芦
岛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
园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200024、200025、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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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即葫芦岛他项(2007)第200028号、面积593704.01平方米)拍卖,因无人竞
买而流拍。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流拍标的物以物抵债,现葫芦岛
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
83,961,420.13元。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7-2
号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
园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28950.5平方米)
和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7828.1平方米)交
付给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抵偿(2012)葫民二初字第
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息人民币83,961,420.13元。
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20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
合计人民币107,891,500元,抵偿本案债务本息人民币83,961,420.13元,另扣除
各种费用人民币1,582,379元,剩余溢价款人民币22,347,700.87元,该剩余溢
价款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但由于被执行人另案还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因
此,将该案剩余溢价款用于偿还已进入执行程序的(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2)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
户登记手续。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7-3
号裁定如下:
(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8-2
号内容如下: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葫芦岛拍
卖行有限公司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200024、200025、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即
葫芦岛他项(2007)第200028号、面积593704.01平方米)拍卖,因无人竞买而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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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流拍。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流拍标的物以物抵债,本案葫芦岛锌
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1,026,275.55
元。现(2012)葫执一字第00077-2号执行裁定抵债后剩余溢价款22,347,700.87
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息,另扣除本案各种费用总计人民币435,633元,还剩余
款人民币885,792.32元,该剩余溢价款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另案
还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因此,将该案剩余溢价款人民币885,792.32元用于
偿还已进入执行程序的(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裁定如下:(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
行完毕。
(四)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9-2
号内容如下: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委托葫芦
岛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
园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200024、200025、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即葫芦岛他项(2007)第200028号、面积593704.01平方米)拍卖,因无人竞
买而流拍。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流拍标的物以物抵债,本案葫芦
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人民币99,386,169.86
元及利息,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4、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
合计人民币35,480,200元。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9-2号裁
定如下:
1、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葫芦岛
国用(2007)第200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5787.15平方米)和葫芦岛国
用(2007)第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1138.26平方米)交付给盛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抵偿(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债
务本息(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4、2000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保留价合
计人民币35,480,200元,扣除本案各种费用人民币631,501元后偿还(2012)葫
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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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另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葫执一字第00078-2号案件中剩余价
款偿还本案(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息人民币
885,792.32元。
2、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手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77、00078、
00079-1号、(2012)葫执一字第00077-2号、(2012)葫执一字第00077-3号、
(2012)葫执一字第00078-2号、(2012)葫执一字第00079-2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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