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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诉讼进展公告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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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10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
第33、34、35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10月10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60,460,662.5元。
      2、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60,460,662.5元的利息,利息
自2012年9月15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
内偿还完毕的,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给付。
      3、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1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
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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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6,486,438.64元。
      2、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16,486,438.64元的利息,利
息自2012年9月6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
内偿还完毕的,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给付。
      3、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7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
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7,480,505.7元。
      2、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人民币17,480,505.7元的利息,利息
自2012年9月2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
内偿还完毕的,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给付。
      3、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
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绩产生影响。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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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3号、
(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4号、(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5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8日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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