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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3-02-25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2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锦民一初字第
00055号、(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57号、(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81号、(2012)
锦民一初字第00082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锦州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有色”)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2月6日巨潮
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5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锌业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
5000万元及利息31万元(利息截止2012年9月12日)。
      2、被告葫芦岛有色对锌业股份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对被告锌
业股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98,350元,由锌业股份、葫芦岛有色承担。
      (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57
号判决如下:
      1、锌业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人民币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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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3993.9066万元。
      2、被告葫芦岛有色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对于葫房他证龙字第201201456号登记范围内位于
龙港区锌业股份102套房屋,及龙港区国用(2011)第0085号(面积46415.3㎡)、
龙港区国用(2011)第0089号(面积84477.8㎡)两宗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
权。
      4、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46,495元,由锌业股份、葫芦岛有色承担。
      (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81
号、(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82判决如下:
      1、锌业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人民币
3917.4946万元、4376.2062万元,合计8293.7008万元。
      2、被告葫芦岛有色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对于葫房他证龙字第201201456号登记范围内位于
龙港区锌业股份ISP外循环水泵房等102套房屋,及龙港区国用(2011)第0085
号(面积46415.3㎡)、龙港区国用(2011)第0089号(面积84477.8㎡)两宗土
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案件受理费合计498,285元,由锌业股份、葫芦岛有色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
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55号、
(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57号、(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81号、(2012)锦民一
初字第00082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2月25日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 24 号   邮政编码:125003   网址:www.hldxygf.com    E-mail:xy@hldxy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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