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锌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2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监事的人员(不包括: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
董事、监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为基础,根
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经营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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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监高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葫芦岛锌业
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董事薪酬实行年薪制, 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
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
年薪的兑现水平。
(二)独立董事津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绩效考核制,薪酬结构由月基本
工资+月奖金+绩效年终奖组成;月基本工资按照个人原工资标准确定,
月奖金和绩效年终奖根据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公司绩效完成情况等综
合考核的结果确定。
第四章 董监高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检查董监高的履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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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董事: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发放。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月奖金,绩效
年终奖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
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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