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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4年5月)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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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429-2024121 传真:0429-2101801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勤勉与忠实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担任董事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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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6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确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一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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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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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
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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