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大股东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锌业股份关于公司大股东借款展期 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是 公司对大股东葫芦岛有色尚未清偿借款 5 亿元予以展期,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 况;本次借款展期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俞鹂 徐东华 侯宝泉 20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