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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锌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A股股票恢复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07-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葫芦岛锌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锌业股份”)委托,作为公司申请其 A 股股
票恢复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出具《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
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恢复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恢复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事项 1:关于宏跃集团取得“葫锌牌”商标对公司资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以及
完善措施的法律意见



                                     1
     (一) 锌业股份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2012 年 1 月 11 日,锌业股份与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有色集团”)签订《“葫锌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有色集团同意授权锌业股份在合同
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为生产、销售锌冶炼产品和副产品的目的,依法使用有色
集团的“葫锌牌(HX)”商标(以下简称“标的商标”);商标使用费为每年 40 万
元,合同有效期五年。

    根据有色集团和锌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确认,锌业股份被许可使用的标的
商标基本情况如下:


商标权人              商标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有色集团                                    6783224       第 6 类1       2010.4.7-2020.4.6




                                                                        2009.6.14-2019.6.1
有色集团                                    5508456       第 6 类2
                                                                                  3




                                                                        2005.6.21-2015.6.2
有色集团                                    3668729       第 1 类3
                                                                                0




1
  核定使用商品:电解铜;电解锌;锌锭;铟;锌粉;电解镍;精镉。
2
  核定使用商品:电解铅;普通金属合金;普通金属锭。
3
  核定使用商品:硫酸铜;盐酸;磷酸;蓄电池硫酸;工业用挥发碱(氨水);工业用胺;工业用硼酸;碳
酸;工业甲盐;硫化物。

                                              2
商标权人              商标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2010.10.28-2020.1
有色集团                                   1466974       第 6 类4
                                                                              0.27




有色集团                                    163692       第 21 类5     2013.3.1-2023.2.28




有色集团                                    161934       第 19 类6     2013.3.1-2023.2.28




有色集团                                    156625       第 1 类7      2013.3.1-2023.2.28




     (二) 宏跃集团取得标的商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2014 年 1 月,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跃集团”)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上述标的商标的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1. 宏跃集团基本情况

     根据绥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4
  核定使用商品:锌粉,电池锌饼,热镀锌合金,铸造锌合金锭,锌坯,高纯铟,高纯铅,锌丝,锌铝合
金丝。
5
  核定使用商品:精锌、精镉、电钴。
6
  核定使用商品:建筑用耐火材料及制品。
7
  核定使用商品:硫酸、硫酸锌。

                                             3
照》、宏跃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宏跃集团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21142100400733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绥中县绥中镇六股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      林桂娟
注册资本        18,800 万元
                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钢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
经营范围        电产品(不含汽车)批发、零售;建材、建筑机械、装饰材料
                经销;房地产开发

股东情况        于洪:80%;
                林桂娟:20%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26 日
税务登记证号    11421701778122


    根据宏跃集团出具的说明,宏跃集团为于洪和林桂娟共同持股的有限责任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于洪,宏跃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钢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批发、零售;建材、建筑机
械、装饰材料经销;房地产开发,与锌业股份有色集团的主营业务不重合;2013
年 12 月 30 日,宏跃集团通过联合竞拍取得有色集团 35%股权,2014 年 1 月
28 日,宏跃集团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有色集团整体拍卖的相关资产(包括有色集
团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使用权及
其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参与前述竞拍前,宏跃集团与锌业股份
及其控股股东有色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有色集团破产重整情况

    2013 年 1 月 31 日,锌业股份控股股东有色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以(2013)葫民二破字第 0000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3 年 12 月 5 日,葫芦岛中院裁定批
准《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有色集团重整计
划》”)。

    根据《有色集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有色集团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各类
债务所需的资金为 48.19 亿元,将通过有色集团资产变现和重组方提供的资金支


                                     4
持筹集。

    3. 有色集团股权及资产拍卖情况

     根据《有色集团重整计划》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有色集团全
体股东无偿让渡其持有的有色集团全部股权,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重组方受让
上述让渡股权,应当负责为有色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增资等方式),
确保有色集团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为执行重
整计划,有色集团管理人委托拍卖行对有色集团 100%股权进行拍卖。2013 年
12 月 30 日,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宏跃集团和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买人联合竞得有色集团 100%股权,三方各自受让的股权比
例分别为 55%、35%、10%。其中,宏跃集团出价 1.946 亿元,取得有色集团
35%股权。

    2014 年 1 月 28 日,为执行重整计划,有色集团管理人委托诚信拍卖行对
有色集团部分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标的为有色集团部分长期股权投资(锌
业股份除外)、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
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拍卖方式为整体拍卖,以不低于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3]第 80 号《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重
整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
拍卖的起拍价格。经过公开竞价,宏跃集团以 9.341 亿元竞得包括“葫锌牌”商标
权在内的全部拍卖资产。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有色集团进行整体拍卖的资产中包含“葫锌牌”商标,
该等商标权的评估价值为 1,094,600.00 元。

    综上,为执行有色集团重整计划,筹集清偿债权所需的资金,有色集团管理
人决定将有色集团除锌业股份股权、因历史原因承担的社会职能资产之外的其他
资产进行整体拍卖,拍卖资产中包含“葫锌牌”商标,宏跃集团通过竞拍方式竞得
相关拍卖资产,成为标的商标的受让人。根据有色集团说明,标的商标未办理商
标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 标的商标对公司后续经营及独立性的影响

   1.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办理备案的影响

    根据锌业股份说明并经核查,锌业股份与有色集团签署的上述《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未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修订)》(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 43 条第三款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
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
解释》”)第 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
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查,有色集团与锌业股份未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办理备案时影响
合同效力事宜作出另行约定。据此,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签署
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但锌业股份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项下的权利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标的商标转让的影响

    《商标解释》第 20 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
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查,锌业股份与有色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对标的商标转
让后的商标使用许可规定限制条款,但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标的商标转让
前并未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标的商标转让后锌业股
份如需继续使用标的商标需要取得标的商标受让方的同意。

    (四) 关于标的商标使用的完善措施

    根据锌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说明,为彻底消除宏跃集团取得标的商标对公
司资产、业务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2014 年 7 月 16 日,宏跃集团与有色集
团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宏跃集团同意将标的商标整体转回给有色集团,转
让价款为 1,094,600.00 元,与宏跃集团自有色集团处拍卖竞得该商标权的价格
保持一致。

    同日,有色集团与锌业股份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约定,有色集团同意
将标的商标整体转让给锌业股份,转让价款为 1,094,600.00 元,与有色集团自
宏跃集团处取得标的商标的价格保持一致,自本协议签署后,锌业股份即拥有与
标的商标相关的全部财产权利,有色集团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标的
商标,否则需承担违约行为给锌业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色集团应当积极配合
锌业股份办理标的商标转让所需变更登记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

    此外,有色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函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标的商标
过户至锌业股份名下;如锌业股份因未能如期受让标的商标导致其遭受任何损失


                                   6
的,有色集团将以现金补偿锌业股份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宏跃集团已将标的商标转回给有色集团,有色集团同时将标的商
标转让给锌业股份,锌业股份自其与有色集团签署的《商标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即拥有与标的商标相关的全部财产权利。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各方签署的《商标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上述
协议履行完毕后,将彻底消除宏跃集团取得标的商标对锌业股份资产、业务独立
性可能造成的影响,锌业股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协议安排履行商标
权转让所需的变更登记手续。

事项 2:关于公司无独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以及完善措施的法律意见

   (一) 锌业股份在社保部门无独立账户的原因

    根据锌业股份说明,公司没有开立独立的社保和公积金账户的原因为:“葫
芦岛锌厂原归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后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解体,葫芦岛锌厂改由辽宁省管理,养老保险参加省级统筹,
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公积金参加市级统筹,并于当时开立了葫芦岛锌厂社保
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后变更为有色集团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且由于历史原
因,我公司一直以来用有色集团的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缴费。后我公司从葫芦
岛锌厂独立并改制上市,省、市未对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做特殊要求,因此我
公司未在省、市再行单独开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

   (二) 公司完善措施

    为解决锌业股份未单独开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的问题,锌业股份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作出《关于开立独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因历史原因,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一直通过控股股东有色集团来
完成,但社保资金和公积金均是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不存在占用有色集团资金的
情形。为了彻底解决社保账户独立性问题,公司将于本承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
开立独立的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在开立独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前的过渡
期内,公司仍将通过有色集团按月向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职工社保和
公积金。”

    有色集团亦于同日作出相关书面确认,内容如下:

    “因历史原因,锌业股份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一直是通过我公司的社保

                                   7
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来完成。我公司仅向锌业股份提供缴纳账户,不存在占用锌业
资金的情形。我公司将积极配合锌业股份开立独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的工
作,在锌业股份开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的过渡期内,我公司保证不占用锌业
股份资金,在收到锌业股份划转来的资金后,及时、足额向社保部门和公积金管
理中心进行缴纳。”

    同时,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有色集团已出具《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保证锌业股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1)保证上市
公司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
企业或控股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
司之间完全独立;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
决定。(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
于本公司。(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
本公司兼职;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
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行使职权。(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本公
司除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保证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
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本公
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经核查,金杜认为,锌业股份已就未来单独开立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事宜
作出相应承诺和安排,公司控股股东有色集团亦作出相关承诺,保证锌业股份在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人员方面的独立性,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上述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的独立性。

事项 3:关于《法律意见书》内容的更新

    2014 年 6 月 26 日,锌业股份发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发

                                   8
生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
准,公司对与瑞士佳能可公司的往来款以及与金城造纸的应收款项相关的会计处
理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公司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更正后
公 司 2013 年 末 股 东 权 益 调 增 1,550,637.25 元 , 2013 年 度 净 利 润 调 减
49,363,535.68 元。

    金杜现就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锌业股份是否仍符合本次恢复上市的实质条
件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出具
的会审字[2014] 195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会审字[2014]2557 号《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财
务报表更正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经审计,锌业股份 2013 年度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14,244.5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权的净利润 8,938.61 万元,2013 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84,952.21 万元,2013 年度营业收入 418,680.83 万元。综上,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一千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2. 根据锌业股份作出的《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持续性和稳
定性的分析报告》,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已经明显好转,现有业务具备持续、稳定
的盈利能力。公司破产重整完成后,全体员工精神振奋,展现出极高的生产积极
性,现有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公司未来将着力于工艺技术升级
改造,深入开展精细化管理,控制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针对有价金属综
合回收,大力开展选冶结合技术的研究,实施一系列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资源
综合利用水平,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五)项之规定。

    3.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设臵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同时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
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
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经审计,公司财务

                                       9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六)项之规定。

    4. 根据锌业股份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
规则》第 14.2.1 条第(七)项之规定。

    5. 因公司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连续三年亏损,锌业股份 A 股股票
自 2013 年 5 月 8 日起被深交所暂停上市;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公
司股票恢复上市;2014 年 4 月 25 日,锌业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葫芦岛锌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公司同时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规定的
各项条件。

    6. 2013 年 7 月 4 日,锌业股份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
证券”)签署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锌业股份已聘请
湘财证券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湘财证券现持有编号为 10910000 号《经营
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换发的股转系统函[2014]469 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具备从事代办股份
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及保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的业务资格,公司本次恢
复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5 条之规定。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仍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5 条关于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规定,公司具备申请其 A 股股票恢复
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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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股票恢复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元勋




                                                                王   乐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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