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锌业股份向公司关联方葫芦岛宏跃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是基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的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本 次借款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廷安 郭宗昌 郑登渝 201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