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交所相关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 订版(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准则变更。 独立董事:张廷安 郑登渝 刘德祥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