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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锌业股份: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6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
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
15:00至2019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恩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38,119,096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23.9823%。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38,007,47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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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11,62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7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517,07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39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1%;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1%;反对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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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1%;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1%;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1%;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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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18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1%;反对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1%;反对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95,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1%;反对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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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9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95,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1%;反对 2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惠忠 牛金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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