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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锌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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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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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
位、职务、身份证号或证券帐户、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
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记、一事一报的方式,即
每份登记、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
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或报送。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详见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档
案格式详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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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应依据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透漏、传送、报道。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透漏、传送、报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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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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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
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
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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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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