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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锌业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04-2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