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业股份: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1-08-2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交易方式收购
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宏跃北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
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核查如下: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下同)出
具的承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萧 吴 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