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高管人员薪酬 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修订《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将充分激励高管人员, 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修订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修订后的《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