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 租赁协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市名路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 路翔”)与关联方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濠投资”)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3、名路翔与关联方新濠投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可保证名路翔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名路翔与关联方新濠投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