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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0-05-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零年五月




              1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
合上市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次交易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材料、财务数据、业务经营数据等
由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并由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不构成对浩物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
督导工作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

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工
作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作任何的解释或说明。




                                   2
                                         释 义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浩物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以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及支付现金购买内江鹏翔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
                                行为
本次收购、发行股份及支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内
                           指
现金购买资产                    江鹏翔 100%股权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募集配套资金               指
                                套资金的行为
浩物机电                   指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浩诚汽车                   指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盈利承诺补偿主
                           指   浩物机电及浩诚汽车
体
标的公司、内江鹏翔         指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天
浩物机电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
                                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物汽车                   指   天津天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天物国际                   指   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新濠汽车                   指   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浩翎汽车                   指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交易基准日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加期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次重组协议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的本次交易标的资
交割日                     指
                                产进行交割的日期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
过渡期间                   指
                                间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浩物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议》                            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浩物股份与盈利补偿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指
充协议》                      协议》
独立财务顾问             指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指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4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
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合计持
有的内江鹏翔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和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内江鹏翔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1,186,139,900 元,
其中现金对价支付金额为 237,227,980 元,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 20%;股份对
价支付金额为 948,911,920 元,合计发行股份 153,545,617 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总
额的 80%,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对价金额(元)     股份对价(元) 发行股数(股) 现金对价(元)
 1       浩物机电    623,397,523.72     623,397,523.72    100,873,385           —
 2       浩诚汽车    562,742,376.28     325,514,396.28     52,672,232   237,227,980
        合计        1,186,139,900.00    948,911,920.00    153,545,617   237,227,980
注: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之后取整数。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为推动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259,553,939元,占本次拟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

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比例不超过100%,其中237,227,980
元用于支付本次资产购买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
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
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5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相关资产交付及过户、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情况

    根据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浩物机电和浩诚汽车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过户至浩物股份名下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浩物股份持有标的公司 100%
的股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9 年 7 月 10 日,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286 号”《验资

报告》,确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已经到位。
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9 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共计
发行股票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3,545,61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18
元,浩物股份已收到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53,545,617.00
元。浩物机电持有内江鹏翔股权出资额为 623,397,523.72 元,浩诚汽车持有内江

鹏翔出资额为 325,514,396.28 元,股权出资合计金额 948,911,920.00 元,占内江
鹏翔 80%股权。相关资产股权均已过户,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登记办理情况

    浩物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相
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
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

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股份的
上市日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53,545,617 股,其中
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53,545,617 股。

    4、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0049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12:11 时止,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渤

                                    6
海证券 收款银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天 津和 平支行
12001615300052527539 账户已收到认购人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认购款 236,999,997.24 元(含认购保证金 23,700,000.00 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9]0004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渤海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等费用 9,960,383.40 元(含
税)后的余额 227,039,613.84 元汇入浩物股份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浩物

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6,999,997.2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9,538,097.55
元 ( 不 含 发 行 费 用 的 可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27,461,899.69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为 59,547,738.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为
167,914,161.69 元。

     5、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办理情况

     浩物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就本次发行股份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

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
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
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部分新
增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59,547,738 股。

     6、现金对价的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本
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截至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出具日,
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浩物股份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办法》、《发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7
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上市,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募集
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办理完成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合法、有效。浩物股份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涉及的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经完成,取

得了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1)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
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

承诺内江鹏翔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
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
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
司进行补偿。


                                     8
    2019 年 7 月,浩物股份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内江
鹏翔 100%股权。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2、内江鹏翔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内江鹏翔当年的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
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
报告”),交易对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内江鹏翔于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
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交易对方承诺的同期净利润累积数,否则交易对
方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2)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
下:

    ①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累计已补偿金额。

    ②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称发行价格是指上市公司为实施本次交易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计算利润补偿期间内交
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现金、整体减值测试补偿相关金额
时,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亦即 6.18 元/股)为准计算。

    ③交易对方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如果交易对方于
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不足以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9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④若因利润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
相应调整。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⑤如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
补偿股份数量。

    (3)上述补偿按年计算,截至任一承诺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截
至当年累积承诺的净利润数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
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抵销。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
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交易对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对方各自

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
交易对方各自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1)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经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

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其中期末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
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则交易对方应当参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
偿程序另行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
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10
    (2)交易对方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股份发行价格×补
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3)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交易对方
转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金
额总计不应超过交易对方转让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 118,613.99 万元)。

    5、利润补偿的实施

    (1)交易对方应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如果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

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2)如果交易对方因内江鹏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须
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并注
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
序。上市公司就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
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
要求交易对方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①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
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

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
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该等股份
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
销事宜。

    ②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
施,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实施股
份赠送方案。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
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

                                   11
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交易对方
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③自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交易对方承诺
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④如果交易对方须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成之日起 5 日内将依据合格审计机构对内
江鹏翔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和股份补偿情况确定的交易对方当期
应以现金方式补偿的金额及相关支付事项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收到
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上市

公司。

(二)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1402

号),2019 年度内江鹏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7,337.21 万元,完成了 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协议与内江鹏

翔的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江鹏翔 2019 年度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288.15 万元,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337.21 万元,承诺利润完成率为 100.67%,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实现,交易对方 2019 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四、相关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12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重
                                                                         承诺已履
            上市公司    大资产重组所披露或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
                                                                         行完毕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披露或提供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上市公司全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
           体董事、监 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 承 诺 已 履
           事和高级管 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行完毕
             理人员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
                        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关于本次                锁定相关股份。
交易披露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
和申请文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件真实、                1、保证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准确、完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整的声明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与承诺函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材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上市公司控
                      的法律责任;                                     承诺已履
           股股东及其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行完毕
           一致行动人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不转让本公司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其董事会代本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本公司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核
                        实后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上市公司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13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息和账户信息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可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发生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董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承诺已履
           事、高级管
                        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完毕
            理人员
                        5、在发生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情况下,
                        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
关于本次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交易摊薄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
即期回报                应的法律责任。
采取填补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措施的承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诺函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
                        且该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上市公司控
                      承诺。                                           承诺履行
           股股东及其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中向上市公司作出 中
           一致行动人
                      的业绩补偿承诺,依据相关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并切实
                      遵守和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
                        其他法律责任。
                        1、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不减持本人直接
关于本次                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
重组复牌            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董
之日起至            之日期内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
         事、监事及                                                  承诺已履
实施完毕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新增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                                                  行完毕
期间不减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员
持股票的            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相
承诺函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并
                        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

                                         14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包括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之日期内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资本
           上市公司控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新增
                                                                      承诺已履
           股股东及其 的股份。
                                                                      行完毕
           一致行动人 2、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
                      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
                      外,下同)、参股企业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
关于保持
                      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                                                    承诺履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独立性的     股股东                                                    中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始终有效。
承诺函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充分发挥本公司作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积极作用,促使上市公司按照《四
                      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关于保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                                                  承诺履行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治理合规   股股东                                                    中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的承诺函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
                      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本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部分构成竞争关系的下
                      属企业(以下简称“同业竞争公司”),因盈利能力及
                      合规情况等原因不符合上市条件,未纳入本次交易的标
                      的资产范围。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本公司已与
关于避免
           上市公司控 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托管协议》,同意于本次 承 诺 履 行
同业竞争
             股股东   交易实施完成后将同业竞争公司委托给上市公司直接 中
的承诺函
                      管理。同时,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并将促使本公司控
                      制的企业遵守以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对于届时符合
                      上市条件的同业竞争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法律允许的方

                                        15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式择机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对于无法符合上市条件的同
                        业竞争公司,本公司将通过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或
                        办理注销手续等方式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关系。上市条件
                        指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2、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授予同业竞争公司的购买选择权,
                        即在上市公司自主决定要求收购同业竞争公司时,本公
                        司承诺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出售该等同业
                        竞争公司。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授予优先购买权,即本公司计划
                        向独立第三方出售同业竞争公司时,上市公司有权优先
                        按同等条件收购该等同业竞争公司,本公司及该等同业
                        竞争公司仅在上市公司决定不购买的情况下方可向第
                        三方出售。
                        4、除前述情况外,未来如出现非包含在本承诺函附件
                        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存在从事、参与或投资
                        竞争业务的情形,本公司将在知晓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有权要求
                        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
                        并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5、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与竞争业务有
                        关的收购、投资、经营等业务机会(以下简称“业务机
                        会”),本公司将,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优先将上
                        述业务机会提供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以明示的方式
                        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或者在通知上市公司后
                        30 日未获得上市公司的回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方可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但是,该等新的
                        业务同样受制于本承诺函的约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在本次交易后,本公司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
                        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
                        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等方
                        式)从事竞争业务。
                        三、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
                        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上述承诺期限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
                        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时为止。
关于减少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浩物股份
和规范与                及内江鹏翔的股东身份谋求与浩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
           上市公司控                                                    承诺履行
上市公司                优先达成交易。
            股股东                                                       中
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浩
的承诺函                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必要的交易。若存在确有必

                                         16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与浩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
                      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
                      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
                      失公允的条件与浩物股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
                      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浩物股份、内江鹏翔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
                      因此给浩物股份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函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
                      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内江鹏翔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上
                      市公司和内江鹏翔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
关于规范
                      供担保的情况。
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继续遵守并促使本公司控
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继续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承 诺 履 行
和不违规
             股股东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中
占用上市
                      (2003)56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公司资金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的承诺函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规范本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行为,
                      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如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因开具融资性承兑汇票的行为
关于融资            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
性票据行 上市公司控 形式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公 承 诺 履 行
为的承诺     股股东   司自愿承担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因该等行为而导致、遭 中
   函                 受、承担的任何损失、索赔、成本和费用,并使内江鹏
                      翔、上市公司免受损害。
关于标的            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瑕疵等历史遗留问题不
公司历史 上市公司控 影响本次交易过户,如本次交易完成后,因该等问题给 承 诺 履 行
沿革的承     股股东   标的公司造成影响的,我公司承诺积极解决并保证标的 中
  诺函                公司免受任何损失。
                      如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因其拥有和/或租赁的土地和/
                      或房屋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被有关政
                      府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
关于标的
           上市公司控 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承诺承担内江鹏翔及其子 承 诺 履 行
公司物业
             股股东   公司因此导致、遭受、承担的一切损失、索赔、成本和 中
的承诺函
                      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罚款、整改费用、搬迁费用等),
                      并确保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如因内江鹏翔及
                      其子公司拥有和/或租赁的土地和/或房屋瑕疵致使内
                                        17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江鹏翔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接到内江鹏
                          翔通知后 30 日内无条件以现金方式给予足额补偿。上
                          述承诺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履行期限为长期。
关于同意                  如因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未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取得
函相关事            债权人对本次交易的同意致浩物股份受到损失的,本公
         上市公司控                                                  承诺已履
项承担赔            司将向浩物股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由本公司控制的
           股股东                                                    行完毕
偿损失的            除浩物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代替浩物股份承担相关责
承诺函              任。
                          1、若因本次交易前内江鹏翔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仅
                          限于社保和公积金、劳务派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竣
                          工验收备案、环保立项/登记/备案及验收、消防验收、
                          税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
                          关认定需缴纳任何款项,或因前述事项而受到有关政府
关于规范                  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
特定法律                  该等事项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该等费
             上市公司控                                                  承诺履行
问题及赔                用或罚款等,保证内江鹏翔及浩物股份不会因此遭受任
               股股东                                                    中
偿损失的                何损失;如导致浩物股份由此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足
承诺函                  额补偿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若因本次交易前内江鹏翔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任
                          何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
                          内江鹏翔及其子公司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
                          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足额补偿并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关于不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
在重大诉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讼、仲裁、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本次交易的                                                     承诺已履
违法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交易对方                                                       行完毕
和行政处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规定的如
罚的声明                  下情形:
与承诺函                  1、最近五年内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2、最近五年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18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
                       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
                       成日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本公
                       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相关承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
           本次交易的                                                  承诺履行
                      行动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
           交易对方                                                    中
                      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前述本公司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关于认购
                       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
股份锁定
                       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期的承诺
                       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
   函
                       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约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
                       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前述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
           上市公司控
                      权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中 承 诺 履 行
           股股东一致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 中
             行动人
                      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对内江鹏翔的出资义务,不
                       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
                       作为内江鹏翔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内
                       江鹏翔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关于标的               二、本公司系以合法的自有资产对内江鹏翔进行投资,
资产权属 本次交易的 本公司持有内江鹏翔的股权系本公司真实持有,不存在 承 诺 已 履
的声明与    交易对方   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内江鹏翔股 行完毕
承诺函                 权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委
                       托他人代为持有内江鹏翔股权的情形或将本公司持有
                       的内江鹏翔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
                       形。
                       三、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拥有对所持
                       内江鹏翔股权的完整所有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19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在被质押、冻结、查封、托管的情况,不涉及任何争议、
                    未决或潜在仲裁或诉讼、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
                    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存在因任何判决、裁
                    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其过户或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公
                    司转让所持内江鹏翔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保证本
                    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
                    所持内江鹏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内江鹏翔的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
                    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内江鹏翔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截至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部分承诺已履行
完毕外,其他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业务发展情况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44,447.96 万元,同比下降 5.06%;实现

营业利润 17,253.54 万元,同比增长 27.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949.72 万元,同比增长 6.02%。其中:公司曲轴业务板块,完成曲轴销量 154.65
万件,同比下降 28%;实现营业收入 49,705.52 万元,同比下降 19.81%。汽车销

售及服务板块,完成整车销量 24,950 辆,同比下降 8.71%;实现营业收入
393,260.58 万元,同比下降 2.93%。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9 年,因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外经

济面临诸多考验,汽车行业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浩物股份曲轴业务板块通过
做精乘用车曲轴,发展商用车、工程机械曲轴,优化自主品牌客户,稳步拓展合
资、外资品牌客户等策略,自主品牌客户和外资品牌客户数量均实现一定增长。
汽车销售及服务板块,上市公司通过加大汽车销售力度,增加综合服务范围,提
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推动整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综合服务等业务协同

发展,业务发展符合预期。

六、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2019 年度,浩物股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0
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
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9 年,浩物股份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情况良好。

七、其他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
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事项。




                                  21
(此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关伟                      宝石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