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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0-38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拟与关联
                 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
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
拟与关联方沧州市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浩宝”)签
订《购销合同书》,向其销售整车,金额合计 13,114,522 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0%。
    2、鉴于沧州浩宝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沧州浩宝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以 6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议案》。关联董事颜
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了独立意见。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等,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沧州市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3、 注册地址:沧州经济开发区石港路 50 号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57697968U
    5、 法定代表人:李毅
    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 营业期限:2010-07-07 至无固定期限
    8、 经营范围:销售:汽车,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装具,摩托
车,自行车,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玩具,金属材料;二手车经销;代理
机动车保险;汽车维修;汽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汽车展示;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股权结构:




    10、 历史沿革:沧州浩宝于 2010 年在沧州经济开发区石港路 50 号注
册成立,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天津市天物中辰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11、 主要业务: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及汽车维修等。
    12、 财务状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沧州浩宝营业收入为
101,473.93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548.43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1,829.16
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为 40,179.71 万元人民币。
    13、 关联关系:沧州浩宝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4、 经查询,沧州浩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拟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向其销售整车,
金额合计 13,114,522 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经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
州浩宝友好协商后达成一致。本次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销售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
    购买方:沧州市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同意向沧州浩宝出售整车,沧州浩宝同意购买
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整车。
    2、车名及数量:47 台帕捷罗。
    3、货款金额:共计 13,114,522 元人民币。
    4、交货方式: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收到车辆全款后放车,交车地点为
天津,沧州浩宝需上门自提。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保证所供车辆为原装进
口,其进口大贸手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商检单、发票)及
时交予沧州浩宝。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1、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向沧州浩宝销售整车是其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和会计核算方法无重大不利影响。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 年年初至披露日,除《购销合同书》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外,内
江鹏翔天津分公司未与沧州浩宝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构成关
联交易。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须回避表决。
       (2)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是内江鹏
翔天津分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
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构成关联交
易。
    (2)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3)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是内江鹏
翔天津分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
书》。
    九、备查文件
    1、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购销合同书》;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