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1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拟与关联
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八
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
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司(以
下简称“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市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颜广彤
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须回避表决。
2、内江鹏翔天津分公司与沧州浩宝签订《购销合同书》,是内江鹏翔
天津分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商贸分公
司拟与关联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