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325-10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本次股东大会由颜广彤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华敏君豪酒 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 228 号)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 9:15 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4 位股 东,代表的股份数为 301,263,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222%;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25,615,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 27 位公司股东,代 表的股份数为 326,879,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759%,其中,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5,615,97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8537%。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41,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25%;反对 2,737,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375%;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878,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25%;反对 2,737,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75%;弃权 0 股。 (五)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二〇二〇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确 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4,187,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6%;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234%;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24,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25%;反对 2,691,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5%;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总计审议七项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范 利 亚 经办律师: 刘 亚 莉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