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副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八届三十 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副总监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审阅王春秀女士的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王春秀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王春秀女士为公司财务副总监。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