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7-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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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325-15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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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分公司会议
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
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 4 位股
东,代表的股份数为 301,263,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222%;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5 位公司股东,代表
的股份数为 301,264,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223%,其中,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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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1,26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与间接控股股东共同为全资子公司
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1,26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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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二〇二一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
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1,26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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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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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范 利 亚
经办律师:
高 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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