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09-11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1-52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金
鸿曲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
行内江市分行”)申请额度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
务,并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同时,本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2021 年 7 月 29 日,本公司召开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21 年 9 月 10 日,金鸿曲轴与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签署了《商业汇
票银行承兑协议》,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向金鸿曲轴提供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务。同日,本公司与邮储银行内江市分行签署
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 年 5 月 25 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
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
(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
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 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项目
度(经审计) 1-6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57,148,868.41 1,034,615,467.89
负债总额 535,386,685.67 492,847,344.24
净资产 520,361,107.50 541,768,123.65
营业收入 577,960,331.87 337,506,459.69
利润总额 67,336,424.82 23,022,153.06
净利润 61,719,299.75 21,308,091.36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
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 8,2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
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 01-抵押),抵押期
限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4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
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39,355,477.20 元。
10、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
资产账面价值为 68,664,105.06 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
被担保债权为贷款人根据《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向金鸿曲轴
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期限为半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金鸿曲轴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
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
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
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贷款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2)金鸿曲轴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
何其他款项;
(3)贷款人为实现《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
款项。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2)贷款人与金鸿曲轴就《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债务履行期限达
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事项,
导致《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商业汇
票银行承兑协议》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6、违约责任
(1)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一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保证
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解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或宣布其提前到期;要
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
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视违约情况
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或个人。
(4)如保证人未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就
逾期支付的款项按每日 5%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7、合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对其进行的任何变
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8、争议解决
保证人和贷款人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
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不涉及争议
部分的条款仍须按约执行。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
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金鸿曲轴本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务
有助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本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 108,3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63.68%。其中,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
为 97,1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1,200 万元人
民币(含本次担保)。本次担保提供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
额为 34,559.91 万元,占本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
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