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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八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1-12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八届四十六次董事会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 10:00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颜广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占本公司董事总数的 100%。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询股东意见、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提名张君婷女士、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熊俊先生、臧晶先生、赵磊先生为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张君婷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陆才垠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提名刘禄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提名熊俊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提名臧晶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提名赵磊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需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提名牛
明先生、易阳先生、章新蓉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后)。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牛明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易阳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提名章新蓉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方能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
进行修订: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经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327 号】文     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原发起人内江市国有
1    批准,原发起人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将其 资产管理局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672.01 万
     持有的本公司 7,672.01 万股国家股股权全部 股国家股股份分别转让予沈阳北泰方向集团
予以转让,受让方分别为:沈阳北泰方向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有限公司受让 4,500 万股,占当时股份总额的         市辰奥实业有限公司。
29.52%,深 圳市汇 银峰投 资有限公 司受 让
2,442.01 万股,占当时股份总额的 16.02%;深
圳市辰奥实业有限公司受让 730 万股,占当时
股份总额的 4.79%。
                                                      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
     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内
                                                  整计划》及裁定,公司管理人将四川方向光电
民破字第 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重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财户持
整计划》及民事裁定书(2011)内民破字第
                                                  有的本公司 11,552.81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予天
1-12 号裁定,公司管理人将四川方向光电股份
                                                  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财户持有的
                                                  动人—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本公司 11,552.81 万股股权全部转让,受让方
                                                  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分别为: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受
让 5,352.8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1%;
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受让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
让 4,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6%。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573 号)的核准批复,公司向           许可【2013】1573 号)的核准批复,公司向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8,528.79 万股新股,发行完成后天津市浩物        行 8,528.79 万股新股。
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 13,88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7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天津市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天津市浩
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浩物机电            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836 号)的核准批复,天津市浩物机          【2019】836 号)的核准批复,天津市浩物机
                                                  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天
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天
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          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分          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公司共计 14,771.57 万股股份无偿划转
别持有的公司 13,881.6 万股、297.5 万股、297.4
万股、 295.07 万股(分别占 公司总股本 的          至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0.74%、0.66%、0.66%、0.65%)国有股份无
偿划转至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份
过户完成后,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14,771.57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1%,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            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
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的核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的核准
批 复, 本次发 行股份 购买 资产新 增股 份         批 复, 该次发 行股份 购买 资产新 增股 份
15,354.5617 万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15,354.5617 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 份
60,516.6773 万股。同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5,954.7738 万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新增股份 5,954.7738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        66,471.4511 万股。
为 66,471.4511 万股。发行完成后,天津市浩
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4,771.57 万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2%。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天
                                                  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以
                                               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天津荣程
                                               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物产集
                                               团重整投资协议(商品贸易板块)>之补充协
                                               议二》,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变
                                               更为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张荣华女士。
        第三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
    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2                                                  第三十九条 ……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
    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申请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3                                             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罚,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
                                              尚未届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任。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4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该届董事总数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 1/2。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具有三年以上与本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该届董事总数
    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及投资经验 的 1/2。
    等,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和知识水平。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5                                                                 已删除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6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
司应当及时解聘。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分别
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
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
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
                                              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7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
8                                                                 已删除
    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制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订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实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施细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9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总经理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总经理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总经理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和罢免。
10       董事长、副董事长须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具有担任本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11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将其职权授予副董事
                                              长行使。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2   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形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党委
     立相应的工作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工作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人员,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上
                                              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上述机构
13   述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和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
                                              支。
     享受同等经济待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
     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经营开展工作;
         ……
14                                                ……
         (五)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
                                                  (五)参与研究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三
     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
                                              重一大”事项以及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题的决策;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                                     ……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三)协助公司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
     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15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     (四)对公司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督;
         (五)开展经常性的党纪党规教育,作出     ……
     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
16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17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18 时,以在四川省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时,以在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星期四)14:00 在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召开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 号)。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议案发表了《关于换届提名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君婷女士,1989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天津荣程联合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荣程文化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荣程新智自然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荣程君玺(北

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荣程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荣和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
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津南区工商联副主席,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接
力中国青年精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天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张君婷女
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华女士之女;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陆才垠先生,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大冶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董事、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东北特钢集团中外合作齐齐哈尔浩盈钢铁公司总经理,河北力通联无缝钢
管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天津荣

程联合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陆才垠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刘禄先生,1973年出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洋
(天津)钢材市场干部,天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干部,天津市咸通
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天津物资集团金属事业部建材型材
营销中心总经理,天津市盈通物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天津物产能
源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物产能源资源发展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河东区副区长(挂职),现任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

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曹妃甸港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刘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
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熊俊先生,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

理、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北京万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京万融时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津荣程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万融时代资产管理(徐州)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熊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融诚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臧晶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机电设备公

司第二分公司业务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设备公司副经理,天津市浩物
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德国Feuer Powertrain GmbH & Co. KG监事,内江浩物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臧晶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磊先生,1984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对
公业务客户经理,招商银行天津滨海分行公司部客户经理、经理,平安银行天
津分行公司七部总经理、中心商务区支行行长、事业部总经理兼支行联席会负
责人,天津津投租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天津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天津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赵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牛明先生,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执业律师。历
任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现任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牛明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
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牛明先生未持
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易阳先生,1984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会计学副教授。现任西

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现代财务研究所所长,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易阳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章新蓉女士,1959年出生,大学学历。历任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会计教

研室主任、副院长、院长,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莱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审计
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恒大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章新蓉女士已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