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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08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2-16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2 月 7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
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颜广彤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 302,244,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 301,263,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2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
98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81,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8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君婷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9%。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2)选举陆才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9%。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3)选举刘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4)选举熊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5)选举臧晶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9%。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6)选举赵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40%。
    投票表决结果:该非独立董事当选。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牛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独立董事当选。
  (2)选举易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独立董事当选。
  (3)选举章新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9%。
    投票表决结果:该独立董事当选。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1)选举徐庆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股东监事当选。
  (2)选举董晶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股东监事当选。
    (3)选举侯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总的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01,62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364,00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38%。
    投票表决结果:该股东监事当选。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01,631,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2%;反对 6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17%;反对 6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4783%;弃权 0 股。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刚、孟柔蕾出席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