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九
届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2021 年,公司新增担保金额共计 13,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
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对于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已足额计提
预计负债。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切实维护
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1、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
求,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涵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
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也适
应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有效地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了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
益。
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
监督的真实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上述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满足
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及长远利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报告,内江市鹏
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2021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626.49 万元,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
为 7,566.72 万元,交易对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浩
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 2021 年度业绩承诺未达标。
公司后续将积极督促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诚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已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约定,及时履行
补偿义务。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我们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确认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鹏翔下属企业与关联方天津浩物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主体(以下简
称“关联公司”)2021 年发生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2、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熊俊先生、赵磊先
生须回避表决。
3、内江鹏翔下属企业与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其经营业
务规划,有利于内江鹏翔下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确认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根据 2022 年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鹏翔下属企业拟
向关联公司采购备件、整车等并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以及内江鹏翔下属企
业拟向关联公司提供劳务并向其销售产品、商品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2、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刘禄先生、张君婷女士、熊俊先生、赵磊先
生须回避表决。
3、内江鹏翔下属企业与关联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其经
营业务规划,有利于内江鹏翔下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