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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浩物股份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8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笛律师、孟柔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4月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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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〇二一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二〇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一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关于确认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二〇二二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议案。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九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4月28日在深
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次监
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〇二一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二〇二二年第一季度
报告》等议案。

    3.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5月18日在深
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三次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
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
绩承诺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
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调整下属公司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及租赁单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
议召开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5月18日在深
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三次监
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
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5.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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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
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99,402,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9982%。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2年6月2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
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
名,代表公司股份159,744,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321%,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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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二〇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3,156,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4102%;
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52,800,6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457%;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54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 《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66,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3015%;
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53,190,7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711%;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543%;弃
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3. 《二〇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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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45,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58%;反对3,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9%;弃权
53,190,7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14.8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1658%;反对3,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596%;弃
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4. 《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619,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2607%;
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90%;弃权53,190,7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870%;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84%;弃
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5. 《二〇二一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766,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3015%;
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53,190,7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711%;反对3,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54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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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6.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
限公司、天津市浩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53,014,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97%;
反对3,88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086%;弃权390,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30%;反对3,8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624%;弃
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后
续事项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55,331,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7%;
反对3,4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37%;弃权390,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400%;反对3,4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854%;弃
权39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6746%。

    8.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000,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884%;
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90%;弃权53,809,638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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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8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11%;反对3,3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384%;弃
权1,0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9.8505%。

    9.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2,03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4.0977%;
反对3,2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9%;弃权53,830,238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8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682%;反对3,2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5760%;弃
权1,0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0.25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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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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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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