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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
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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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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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高层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
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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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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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定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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