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及其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
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如需开
展证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
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相关证券投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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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
作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如
适用);如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
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
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
进行监控和指导,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
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
专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
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权
限范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
投资相关具体工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总监)负责监控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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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其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
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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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
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
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应在证券投资
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
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未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应在
相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设立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
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
拟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报公司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
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
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
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
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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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
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
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参照本章的规定,且应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或不
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接受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定
期审计和监督,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
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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