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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
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浩物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财务数据信息、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内容。公司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第四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依据需要报送的信
息,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有法律法规依据者除外)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年报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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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
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在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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