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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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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监督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风控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和异
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
    (六)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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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共计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
式督促的方式,记录督促时间、次数及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
    (四)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并形成决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律、《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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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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