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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二〇二二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
确定其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
护能力。该所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且其审
计团队工作认真严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丰富的审计工作
经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及市场平
均报酬水平,年报审计费用不超过 118 万元人民币,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不
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上述费用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
费等。
    二、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
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
下属公司天津津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城丰田”)与
关联方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骏驰”)签订《土
地及房屋租赁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2、津城丰田与关联方浩物骏驰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可保证
津城丰田日常经营及办公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津城丰田与关联方浩物骏驰签订《土地及房屋租
赁协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向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融资事项提供9,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
度外,无其他新增担保事项。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
情况,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未发生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其他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