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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2-51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或“公司”)九届
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 9:30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主
持,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占本公司董事总数的 100%。监事会成
员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续聘二〇二二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确
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根据审
计业务工作量及市场平均报酬水平,年报审计费用不超过 118 万元人民币,
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 45 万元人民币,上述费用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
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52 号)。
    二、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
轴”)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金鸿曲轴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内江市分行申请额度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务,
并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同时,本公司拟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
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金鸿曲轴本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业务有
助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53 号)。
    三、审议《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的议
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津城丰田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浩物骏驰”)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浩物骏驰位于天津市河
北区真理道 54 号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房屋外绿化带以内的场
地,用于经营“一汽丰田”品牌汽车 4S 专卖店。租赁标的物计租建筑面积
约为 2,816.65 平方米、土地面积约为 5,850.4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装修免租期为 3 个月,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租金、保证金金额合计为 8,390,376.55 元人民
币。
    关联董事赵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54 号)。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66,471.4511 万元。                         64,020.588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 6,777.59 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内   通股总数为 6,777.59 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内
      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 5,149 万股,占股    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 5,149 万股,占股
      份总额的 75.97%;向发起人四川省信托投资    份总额的 75.97%;向发起人四川省信托投资
      公司发行 2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95%;    公司发行 2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95%;
      向发起人白马发电厂电力开发总公司发行       向发起人白马发电厂电力开发总公司发行
      1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1.48%;向发起人中   10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1.48%;向发起人中
      国冶金进出口四川公司发行 80 万股,占股份   国冶金进出口四川公司发行 80 万股,占股份
      总额的 1.18%;向发起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     总额的 1.18%;向发起人四川省机械进出口
      公司发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    公司发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
      向发起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四川公司发     向发起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四川公司发
      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          行 60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0.885%。
          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原发起人内江市国         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原发起人内江市国
      有资产管理局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672.01    有资产管理局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7,672.01
 2
      万股国家股股份分别转让予沈阳北泰方向集     万股国家股股份分别转让予沈阳北泰方向集
      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奥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奥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根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重整计划》及裁定,公司管理人将四川方     《重整计划》及裁定,公司管理人将四川方
      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财户持有的本公司 11,552.81 万股股份分别    财户持有的本公司 11,552.81 万股股份分别
      转让予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     转让予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     其一致行动人—天津渤海国投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     有限公司、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                                       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3】1573 号)的核准批复,公司    监许可【2013】1573 号)的核准批复,公司
    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           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8,528.79 万股新股。                         发行 8,528.79 万股新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天津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天津市
    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浩物机           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四川浩物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836 号)的核准批复,天津市浩物机         【2019】836 号)的核准批复,天津市浩物机
    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天           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天
    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           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物国际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濠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 14,771.57 万股股份无          将其持有的公司共计 14,771.57 万股股份无
    偿划转至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偿划转至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的核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 号)的核
    准批复,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             准批复,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
    15,354.5617 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15,354.5617 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5,954.7738 万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5,954.7738 万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66,471.4511 万股。                               66,471.4511 万股。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
    划》以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天           划》以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天
    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          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
    物产集团重整投资协议(商品贸易板块)>之          物产集团重整投资协议(商品贸易板块)>之
    补充协议二》,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        补充协议二》,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
    股股东变更为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股股东变更为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荣华女士。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荣华女士。
                                                         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事项已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64,020.588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471.451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020.5880
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为他人提供的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行为(以下称“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         保行为(以下称“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象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较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取其绝对值计算。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
     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浩物机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制定本规则。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设立薪酬与考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
2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对委员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制
                                                      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
     度,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         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3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室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4    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其关          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事项;与关联人发生的成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
     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5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
     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         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
     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         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应当根据注册
     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作出分配的决议,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同时,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1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则》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制定本议事规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2    第 43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3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成都,具体地点以董事会通知确定。
    以董事会通知确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4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
    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5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境外上市;
                                               表决程序。
        (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拟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 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   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
6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   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
    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   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
    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
    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   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征集股东投票权。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7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是否通过。                                   布提案是否通过。
8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9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少于10年。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1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
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是
                                                     第三条 公司是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主
     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实施公司的投资和
                                                 体,实施公司的投资和发展。公司投资的所有
1    发展。公司投资组建的所有子公司原则上无权
                                                 子公司原则上无权对外进行投资,如需对外投
     对外进行投资,如需对外投资,须经公司审核
                                                 资,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者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2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                                        ……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    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
3
     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
                                                      ……
         第九条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4
     事项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可由董事长审批。       事项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
     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
     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投
     六个月;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
5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七条规     未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
     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
     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新建和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新建和并        购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是公司发展规划的
     购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筛选、     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发展总体战略规划,项目
6    拟定中介、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项目报批、     的筛选、拟定中介、项目论证、方案设计、项
     组织实施和项目综合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目报批、组织实施和项目综合管理。公司控股
     投资项目也纳入公司证券事务部管理             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也纳入公司战略投资部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公司推荐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公司推荐
     拟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对目
7    机构,组织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调查、资产评
                                                  标公司进行财务调查、资产评估和财务状况审
     估和财务状况审计,对新建、并购全过程实施
                                                  计,对新建、并购全过程实施监督。
     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是公司发展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发展总体战略规划,
8
     对拟投资行业发展国家及区域产业政策法规
     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新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新建项
     建项目的资产购进、安装、验收,参与新建或     目的资产购进、安装、验收,参与新建或并购
9
     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资产评估、     项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资产评估、资产
     资产交割验收等。                             交割验收等。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部应参与新建、并购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参与新建、
10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参加商务谈判、   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参加商务
     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等,协助公司财务部对拟     谈判、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等,协助公司财务
     并购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分析确定,并提出     部对拟并购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分析确定,
     解决方案。                                   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协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协同财务部等
11   部等公司职能部门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新     公司职能部门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新建项
     建项目后期管理事项。                         目后期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经营管理部制定           (一)战略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
     的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新建项目,并向分     划,拟定新建项目,并向分管副总提交附有《项
     管副总提交附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项目内部立项申请, 项
     目内部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项
     包括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     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市场情况、项
     性、项目市场情况、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项目     目建设初步方案、项目估算总投资、项目经济
     估算总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建议等。   效益分析、投资建议等。
         (二)分管副总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           (二)战略投资部分管副总对项目立项
     核。根据需要,证券事务部可要求各职能部门     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需要,战略投资部可要求
     及各子公司补充有关资料或信息。               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补充有关资料或信息。
         (三)分管副总同意项目立项申请后,由         (三)战略投资部分管副总同意项目立
     证券事务部组织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经     项申请后,由战略投资部组织公司财务部、经
     营管理部、法务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项目     营管理部、审计风控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项
     投资分析报告》,报分管副总,分管副总同意     目投资分析报告》,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
     后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
         (四)《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经股份公司     和董事长审批。
     总经理和董事长审议批准后,由分管副总组织         (四)《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经公司总经
     证券事务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法务部与     理和董事长审议批准后,由战略投资部分管副
     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商务谈判,在对新建项目规     总组织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风控部与政
     划、投资总额、税收、基础设施等事项初步达     府相关部门进行商务谈判,在对新建项目规
     成一致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书。       划、投资总额、税收、基础设施等事项初步达
12
         (五)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书由证券       成一致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书。
     事务部协同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共同起草,协         (五)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书由战略
     议书须经公司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     投资部协同财务部共同起草,协议书须经公司
     经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审计风控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相关职
         (六)附生效条件协议书签署后,由总经     能部门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六)附生效条件协议书签署后,由总经
     投资事项,形成董事会决议。                   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投资协议     投资事项,形成董事会决议。
     书正式生效,项目部应及时注册新公司。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投资协议
         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                     书正式生效,项目部应及时注册新公司。
         (一)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共同编         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
     制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公司分管副总审         (一)战略投资部编制项目组织机构设
     核;                                         置方案,报战略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分管副
         (二)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在充分听取相     总审核;
     关行业子公司建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         (二)财务部在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子公
     分管领导审核;                               司建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财务部分管
         (三)证券事务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     领导审核;
     及相关行业子公司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组         (三)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及相关行业子
     建项目部,负责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备案)等     公司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组建项目部,负
     相关手续;                                   责新建项目前期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部按公司相关制度文件,选择         (四)项目部按公司相关制度文件,选择
     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             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
         三、项目实施                                 三、项目实施
         按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实施。                 按公司相关规定实施。
         四、项目后评价                               四、项目后评价
         项目投产 3 个月后,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        项目投产 3 个月后,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
     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       门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项目后评价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并购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并购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一、项目前期与立项                           一、项目前期与立项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           (一)公司战略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发
     展规划,进行项目信息收集、筛选,并形成《项   展规划,进行项目信息收集、筛选,并形成《项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分管副总。《项目可行     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分管副总。《项目可行
     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并购目的、标的公司的财     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并购目的、标的公司的财
     务状况、市场价值、未来的市场状况及营运业     务状况、市场价值、未来的市场状况及营运业
     绩、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并购的预期效益。     绩、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并购的预期效益。
         (二)分管副总同意《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二)战略投资部分管副总同意《项目可
     告》后,证券事务部及时组织公司财务部、资     行性分析报告》后,战略投资部及时组织公司
     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审计风控部、人力资源
     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部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
         (三)项目通过审批后,由分管副总领       审批。
     导,证券事务部组织资产管理部、法务部、财         (三)项目通过审批后,由战略投资部分
     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     管副总领导,战略投资部组织财务部、审计风
     调查,并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控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
         二、项目实施                             调查,并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一)对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并购         二、项目实施
     项目,由分管副总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部、         (一)对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并购
     资产管理部、法务部与合作方进行商务谈判并     项目,由战略投资部分管副总组织战略投资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初步拟定并购标的价格或     部、财务部、审计风控部与合作方进行商务谈
     价格安排,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判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初步拟定并购标的价
13
         (二)商务谈判后,由证券事务部起草附     格或价格安排,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生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项目           (二)商务谈判后,由战略投资部起草附
     合作协议书,报公司法务部、内审部和财务部     生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项目
     审核,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合作协议书,报公司审计风控部和财务部审
         (三)证券事务部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       核,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协议。                 (三)战略投资部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
         (四)签订相关协议后,由证券事务部、     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协议。
     财务部、资产管理部与合作方商谈确定备选审         (四)签订相关协议后,由战略投资部、
     计、评估机构;备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当具     财务部与合作方商谈确定备选审计、评估机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报分管副总     构;备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证券法》
     和总经理部审批。                             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审
         (五)证券事务部与财务部、资产管理部     批。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评估报告(初稿)         (五)战略投资部与财务部负责组织相
     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公司分管副总及总经理     关部门对审计、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部审批。                                     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及总经
         (六)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资产管理     理审批。
     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拟定具         (六)战略投资部会同财务部根据中介
     体收购价格或价格调整方案,报分管副总、总     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拟定具体收购价格
     经理、董事长审批。                           或价格调整方案,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
         (七)拟并购标的价格得到并购双方确       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认同意后,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归纳整理可行         (七)拟并购标的价格得到并购双方确
     性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     认同意后,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归纳整理可行
     合作框架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合     性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
     作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起草项目董事会议案,       合作框架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合
     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提       作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起草项目董事会议案,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权或资       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产转让合同正式生效。证券事务部负责起草并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权或资
     购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机构组织方案,报公司       产转让合同正式生效。战略投资部负责起草并
     分管副总审定;公司财务部拟定筹资方案;人       购项目法人治理结构、机构组织方案,报分管
     力资源部拟定新公司做好人力资源安排。           副总审定;公司财务部拟定筹资方案;人力资
         (九)由证券事务部、资产管理部、财务       源部拟定新公司做好人力资源安排。
     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组织交接工作小组进           (九)由战略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
     行股权、资产交割,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部、审计风控部组织交接工作小组进行股权、
         三、项目后评价                             资产交割,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项目交接完成 3 个月后,公司组织公司财          三、项目后评价
     务部、法务部、资产管理部、证券事务部、人           项目交接完成 3 个月后,公司组织公司财
     力资源部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项目后评       务部、审计风控部、战略投资部、人力资源部
     价报告。                                       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
     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
     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1
     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规定,制定本办法。
     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2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
                                                    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3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
    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
    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     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
    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准确,   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准确,
4   编制担保调查报告,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     编制担保调查报告,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
    部门审核,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集     部门审核,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
    体审议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资料不完整、调查     议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资料不完整、调查报告
    报告不明朗,董事有权拒绝签发“董事会担保     不明朗,董事有权拒绝签发“董事会担保决
    决议”。                                     议”。
        第十五条 以下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以下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供的担保;
    它担保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它担保情形。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
    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6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
    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       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
    章。                                         或盖章。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事项完整、明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事项完整、明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7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
    保合同需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并       保合同需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
     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 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
     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 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
8
     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   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
     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 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
     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 方拒绝修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及公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计风控部及
9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完善有关法律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完善有关法
     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   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
     续。                                     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
                                              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责任人
     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
                                              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
     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并
                                              并登记备查台账,财务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进
     登记备查台账,财务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
10                                            行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
     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
                                              期限,并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限,并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处。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要积极督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要积极督
     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
     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 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
11
     务部、法务人员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 务部、审计风控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
     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任何部门和经办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12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
     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 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                                   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办责任人或其他责
13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 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
     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责任人或其他责
14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
     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 的责任,公司经办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
15
     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 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
     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公
16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
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1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一)购买资产;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等);
         (四)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    受托经营等);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六)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3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
    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4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所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本制度
    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5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
                                              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6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后董事会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议的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人数
    大会审议。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议。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八条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第(四)项的规定);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第(四)项的规定);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八条第(四)项的规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定);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
          ……                                    定);
                                                      ……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
     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8                                                 易;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三)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项导致非正常
                                                  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做出审
                                                      (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批并实施交易;
                                                  交易。
         (四)公司认为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易: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9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估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高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10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并发表     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具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其判断的依据。前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须披露:                                     须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1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露。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
12                                                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定履行相关义务。
                                                  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要求规定进行
                                              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
                                              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要求规定进行
                                              行相关义务: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13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报酬;
                                              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
                                              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1
     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 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本制度。
    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
                                               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
    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
                                               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2   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
                                               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行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
                                               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户;
    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
                                               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专户资料;
3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和义务;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
    备案后公告。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4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个月;                                    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集资金金额的 50%;                        个月;
5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资;                                      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公告以下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6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7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                                  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
     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8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
     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集资金投向变更:                           新项目;
9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                                   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0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
                                                 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
     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
11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
                                                 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目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12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出具的意见。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见后方可使用。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
13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后方可使用。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1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确同意的意见;
     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     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审计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会报告检查结果。                             报告检查结果。
15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
16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
     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     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
     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   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17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
     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18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
                                                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
事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1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
                                                  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
     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
                                                  特制定本制度。
     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
2    1/3 以上(含 1/3)。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1/3 以上(含 1/3)。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 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数。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本条件: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3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件。
    格证书;
                                                   (六)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4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儿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
                                               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5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务。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
    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6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害。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工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工
    作的要求:                                 作的要求:
        1、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辖        1、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
7   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最 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最
    新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 新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
    织的年报培训会议。                         织的年报培训会议。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独立董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
     事应当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沟通见面会,听取       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沟通会,听取公司管理层
     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
     事项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同时,参与公司组织       情况的汇报,同时,参与公司组织安排的实地
     安排的实地考察。                               考察。
         ……                                           ……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参       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参
     加公司组织的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见面         加公司组织的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相
     履行见面的职责。                               应职责。
         ……                                           ……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中
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
     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
                                              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2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下:
3        ……                                       ……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人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及以上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
4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     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
     投票制。                                     积投票制。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
     下:                                         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                                         ……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
                                                  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
     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
                                                  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经理的职务行为和经
     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经理的职务行为和经
                                                  理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理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和《公司章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程》,制定本细则。
                                                  等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常务副总经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副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
2                                             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
3
     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
4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备下列条件:                               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能力的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能力的人;                               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5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起未逾三年;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其他内容。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6                                             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常务副总经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
7                                             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均
     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均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第八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8    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
     任。                                       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9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0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
11   责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       责时,可临时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代
     权。                                           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
12   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              第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
     应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应为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13
     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
     员。                                           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14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常务
     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副总经理或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总经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参会人员对各自
15                                                  参会人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
     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
                                                    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专门问题,提请总经理办
     到的专门问题,提请总经理办公例会讨论。
                                                    公例会讨论。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1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工         规范运作》和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作的通知》和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
    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
                                             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2   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公开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做出预期或承诺;
    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
                                             的行为;
    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
                                             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3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
    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二)股东大会;
    但不限于:
                                                 (三)公司网站;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股东大会;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三)公司网站;
                                                 (六)新媒体平台;
        (四)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七)投资者说明会;
        (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一对一沟通;
        (六)一对一沟通;
4                                                (九)邮寄资料;
        (七)邮寄资料;
                                                 (十)电话咨询;
        (八)电话咨询;
                                                 (十一)传真;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二)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四)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五)路演;
        (十三)监管部门组织投资者接待活动
                                                 (十六)投资者调研;
    等。
                                                 (十七)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八)监管部门组织投资者接待活动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
                                             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5                                            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
    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主板上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
    行核查。
                                             进行核查。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
    附件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等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
                                                 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四大证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公
    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正式发布公告的信
                                                 司正式发布公告的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
    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应披露的
7                                                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
    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关公告。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
                                                 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8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
                                                 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
                                                 流程和办理情况。
9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
                                                 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
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1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报公告前 10 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3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
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
                                                  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1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
                                                  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司信息披露工作
                                                  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子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子
     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 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
     报告:                                       报告:
         ……                                           ……
         (六)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           (六)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重大
     易,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2、出售资产;
     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3、提供财务资助;                        资等);
         4、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3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七)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认缴出资权利等)。
           ……                                       (七)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
     转移的事项。                                     6、存贷款业务;
         (十四)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风险的情形之一: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                                      转移的事项。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十四)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风险的情形之一: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到三个月以上;                                 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
     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4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
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
                                                    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
     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
1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
     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
                                                    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司章程》”)、《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制度》等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财务数据信息、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财务数据信息、重 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2
     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
     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其可能对公司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2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十;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际控制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化;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
     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关闭;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调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生较大变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
     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询。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
3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
     事项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事项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
                                                  人登记表》(见附件):
         ……
                                                      ……
         4、“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
                                                      4、“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 6 股以上(含 6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 5 股以上(含 5
     股)。
                                                  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
                                                  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4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
                                                  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办备案。
                                                  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九、审议《关于修订<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以下
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1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筹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筹资活动的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     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
     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筹集资金按照以需定筹,讲求效          第三条 筹资按照以需定筹,讲求效益,
     益,减少风险,遵守法规为原则,合理安排相     减少风险,遵守法规为原则,合理安排相应的
     应的资金计划,配置资金使用和归还的期限,     资金计划,配置资金使用和归还的期限,使各
2
     使各项资金在时间上相互匹配,保证资金供       项资金在时间上相互匹配,保证资金供给;通
     给;通过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优劣和筹资成     过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优劣和筹资成本大
     本大小,确定最佳融资结构和数量。             小,确定最佳融资结构和数量。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
     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3
     室、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 室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
     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 理,如有必要,也可由本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
     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门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
     事务主管部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 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
4    公室、证券事务部及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及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
     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联络中介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
     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   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
     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取得资金。
                                                  第十八条 权益性筹资活动及债券筹资
         第十八条 权益性筹资活动及债券筹资
                                              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权;一般
5    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权;一般
                                              债务性筹资活动由审计风控部行使监督检查
     债务性筹资活动由内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权。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川证监【2008】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     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规范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做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川证监
     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    【2008】3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发的通知》(川证监【2008】31 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
2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大股东及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3
     对于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公司      对于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公
     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申请冻结大      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申请冻结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大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
     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4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等,具
     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      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
     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      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
     回避                                          避。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反舞弊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反舞弊工作
条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
     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
                                                   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
                                                   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
     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
                                                   好风气,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
     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生。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做为反舞弊工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做为反舞弊
     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        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
     门、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牵      门、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牵
     头组织管理层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协助管      头组织管理层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协助管
2    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        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
     估;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      估;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
     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      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
     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      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
     告等事项。                                    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对涉及              第十四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对涉及
     一般员工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       一般员工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
     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务、人力资源等部       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审计风控部、人力资
     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
     若举报牵涉到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董       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本公司       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         由本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
3
     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       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
     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使用外部专家参与       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使用外
     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       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
     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若举报牵涉董事会、监       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若举报牵涉
     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本公司反舞弊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本公司
     常设机构人员有责任向政府司法部门和监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有责任向政府司法
     部门报告。                                     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反舞弊            第十九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反舞弊
     工作常设机构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本公司现         工作常设机构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本公司现
     行《奖惩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       行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
4    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       处罚;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或其他
     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犯有舞弊行为的党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犯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
     员干部,应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       部,应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处
     处理。                                         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时,仅指非独立董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1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
2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
     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支取薪
3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管理人员。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一)根据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股权激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励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
                                                   (二)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
4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和股权激励方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和股权激励方
                                               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5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
    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                                 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
6   主要职责情况;                             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
    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
    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
7
    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价;                                       效评价;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
    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     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
    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七条 公司审计经办部门专人负责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日
1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经办部门负责做好审          第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
     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2
     方面的书面资料:                           面的书面资料:
         ……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经办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
     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3
     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相关法律法规;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风控部包括其
     责人的工作评价;                           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
         第十六条 审计经办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        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可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
4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5
     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   名;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存档。               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四、审议《关于修订<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财务报告
编制及披露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          第十一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
     当确认对当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事项,并确定   当确认对当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事项,并确定
     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   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部应当及   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部应当及
1
     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   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   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会计
     处理:                                     处理:
         ……                                       ……
         (三)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     (三)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
     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事项时,公司及分子公 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事项时,公司及分、子
     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给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2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公司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后
3
     后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 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汇
     汇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五、审议《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
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
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
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
     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       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1
     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露工作指引第 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
     变更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7 号指引》)”)   定本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         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
2
     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                                             ……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管证监局及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沟通意见和建议;                             沟通意见和建议;
             ……                                         ……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
                                                      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
         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
3                                                     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
         序,也未按《7 号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
                                                      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
         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
                                                      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
         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
         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     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
         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     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       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
         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半年度、季度财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     务报表;
4
         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半年
         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     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
         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半年度、季度财务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     报表;
         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半
         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     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
         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     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
         半年度财务报表)。                           到更正事项影响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表。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六、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证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
         券投资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     其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深圳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1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度。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如是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如是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2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
                                                 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
    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
                                                 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
    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
                                                 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
    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实施。
                                                 发指令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
    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
    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绝对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
    办公会批准;                                 绝对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办公会批准;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3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由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批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绝对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大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会批准。
    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其证券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证券
    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
                                                 投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
    监控和指导,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董事
                                                 行监控和指导,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
                                                 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4   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
                                                 资金的监管;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对证券投资
    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
                                                 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
    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
                                                 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进行证券投资,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专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和执行部门或相关人员专
    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     门负责具体投资工作。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方
    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总监)、   案经其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务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股份     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同意后,报公司
    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在股份公司审批权限范     审批;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负责
5
    围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股份公     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
    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       室负责指导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具体工
    相关具体工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     作,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专员、财
    务专员、财务总监)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     务总监)负责监控证券投资行为和资金安全。
    资金安全。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其证券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其证券     投资的第一责任人。
     投资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       现金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6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的证券事务部对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
     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投       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
7    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投资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
     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       施,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
     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
8
     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       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
     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
     情况由公司内审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         情况由公司审计风控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
     9
     和监督,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        审计和监督,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
     安全。                                         资金安全。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七、审议《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中以下条
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高级管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
                                                    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
     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1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八、审议《关于修订<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参股公司
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外派人员:
     外派人员:
                                                          1、《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1、《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期限尚未届满的;
         3、与派驻公司或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3、与派驻公司或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4、公司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
                                                          4、公司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
     其它情形。
                                                      其它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九、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做
     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做
                                                      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1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2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未届满;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尚未届满;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3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
                                                 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
        ……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4
    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管理事务等;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
    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等 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5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复印件);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复印件);
    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 邮件信箱地址等;
     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法
     定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司董事         一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公司
     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           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其聘任:                                         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
6
     3.2.4 条、第 3.2.7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                                            ……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十、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2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3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
4   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
    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第二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5   容:                                     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
    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        公司应当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
6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 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
    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
    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
                                             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
7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据的材料;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
                                             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
                                             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
    登记手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 登记手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
8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
    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                                      ……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财产的决定;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十;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任;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任;
    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
    令关闭;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9   效;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况发生较大变化;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   序、被责令关闭;
    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到三个月以上;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效;
    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
    响;                                       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董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持股份;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被抵押、质押;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坏账准备;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资方案、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上市或者挂牌、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持股份;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
     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 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10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产的比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11   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过 0.5%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十一、审议《关于废止<高管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领导班子成员激励方案的议案》。公司现废止《高管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十二、审议《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十三、审议《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14:00 在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召
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55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