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拟提交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二〇二二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
确定其报酬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
能力。该所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且其审
计团队工作认真严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丰富的审计工作
经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量及市场平均报酬水平,年
报审计费用不超过 118 万元人民币,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 45 万元人
民币,上述费用不含开展正常审计业务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四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
的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天津津城丰
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城丰田”)与关联方天津浩物骏驰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骏驰”)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
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磊先生须回避表决。
2、津城丰田与关联方浩物骏驰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可保证
津城丰田日常经营及办公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
租赁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牛明、易阳、章新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