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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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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上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各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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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七)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
     (十)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 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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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一)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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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 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
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董事会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
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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