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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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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刚律师、孟柔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二
〇二二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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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下属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土地及房屋租赁协议>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外部
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反舞弊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废止<高管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交所
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等议案。

    3.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〇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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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含因疫情防控原因通过线上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
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276,752,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87%。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2年9月8日15
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
表公司股份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鉴于公司目前运营总部所在地成都市处于疫情防控时期,根据相关要
求,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因此,部分出席、列席会议人员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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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续聘二〇二二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事项的议
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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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4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01%;反对77,390,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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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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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反对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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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
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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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刚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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