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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
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公司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 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
       2.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
报;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1.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
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
理政策等;
       2. 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
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3. 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
分清风险和机会;
       4. 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
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5. 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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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 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
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
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7. 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
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8. 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
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
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采取培训、宣传、监督、
稽核等措施,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
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
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
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
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
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
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和完善印章使
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
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
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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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
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并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风
控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
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
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审计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
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
动:
       1.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2.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3.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
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4.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5.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
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6.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
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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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
价。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
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
求。
       第二十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
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
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
关联股东投票前,提醒其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1.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2.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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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选择交易对方;
      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4.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符合以下情
况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2)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
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3)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
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
事、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并由财务部定期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关联方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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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产
质量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
立意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要及时向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
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或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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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其提出请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完成后,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控制度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
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意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
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
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
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
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者审计风控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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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
动向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
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
项目投资方式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
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权
限、执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批准,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五十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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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
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若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实施并跟踪委托理财
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指定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
子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
控状态。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和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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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由董事会办公室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
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
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
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
风控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
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审计风控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审计委员会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
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缺陷及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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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五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针对所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建立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
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
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
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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