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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2-73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 52,800,63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2474%)的股东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申宏产投”)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含 6 个月期满当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804,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
    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申宏产投出具的《关于拟减持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宏产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申宏产投持有本公司
52,800,63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247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期间、拟减持数量及比例:申宏产投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含 6 个月期满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804,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其中,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价格区间: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
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申宏产投在认购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如下:“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我公司同意本次认购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获配股份自
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股份限制转让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申请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
    截至目前,申宏产投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申宏产投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安排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
时间、数量、方式、价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也存在减持计划是否按期全部
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申宏产投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申宏产投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
产生影响。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申宏产投仍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仍需遵守大股东持股变动相关限制性规定。
    3、申宏产投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将督促申宏产投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关于拟减持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
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