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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九届七次监事会会
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11:00 以现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成都分公司会议室)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王利力先生主持,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占本公司
监事总数的 100%,其中,职工代表监事邹桃军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二〇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实做细监督职责,不
断提升监督质量,全面强化监督职能,有效促进本公司合规平稳运行。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二〇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二〇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充分地反映
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二〇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对本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董事会做出
的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符合本
公司现状,适应本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二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券监管机构
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目前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
健全了涵盖本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组织
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了本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运行。本公司《二
〇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本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二〇二二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本公司二〇二二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报告
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
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约定,在利润补偿期
间届满时,本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江市鹏
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资产利润补偿期为 2019、
2021、2022 年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利润补偿期已届满,
本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并出具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
满之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4930 号)。
    根据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满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内江市鹏
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君瑞评报字【2023】第 002
号)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之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
字【2023】004930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后标的资产业绩承
诺期末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489,900,000.00 元,相比重组时标的
资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1,186,139,900.00 元 , 已 发 生 减 值 , 减 值 金 额 为
696,239,900.00 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
减值测试情况,测试结论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本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
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1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事由;
2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等。                                           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
       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      事的书面提议后 2 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方式进行。
                                                      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3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
  明;                                      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见;                                    意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指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