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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6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浩众
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浩
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
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汽车
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2年11月15日,本公司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了《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
合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为天津浩众提供2,500万元的融资额度;本公司
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浩众上述融
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
《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
    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
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
销售;润滑油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
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洗车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
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
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
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
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
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紧急救援服务;销售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二手车拍卖;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
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7、 股权结构:
8、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项目
                   度(经审计)                    1-3 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42,283,678.61                     340,665,926.39
负债总额           222,579,942.69                     223,050,707.33
净资产             119,703,735.92                     117,615,219.06
营业收入           506,861,434.02                     97,554,454.25
利润总额            -4,267,295.89                      -2,088,516.86
净利润              -4,809,145.13                      -2,088,516.86

9、 经查询,天津浩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
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
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
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
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
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方式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
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
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违约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
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
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
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更
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浩众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融资事项为天津浩众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保障其日常经营活动
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
津浩众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 109,25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63.45%,占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的 40.52%。其中,本
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2,45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
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96,800 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34,453.67 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1%。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