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 47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刘建辉先生的个人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刘建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 有《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 件和能力。 2、刘建辉先生的提名、任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 我们同意刘建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