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诉讼进展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称:
“华融资产”)起诉公司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件详细内容见 2018 年 8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11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
进展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2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衢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迪公司”)、中色股
份等,要求中色股份在 9,950 万元票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原告支付 9,95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7 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中
色股份向华融资产支付未载明“不可转让”字样的票据款 2,250 万元;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合计 909,829.90 元,由中色股份和其他被告共同负担。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色股份与乐迪公司签订了四份铝锭买卖合同,并签发了四份商业承兑汇票
作为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票面金额分别为 3,000 万元、2,250 万元、3,600
万元、1,100 万元。合同签订后,乐迪公司没有履行该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
2016 年 9 月 19 日、2016 年 10 月 8 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6 年 11 月
21 日,乐迪公司分四次将上述四张票据质押给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为其在浦发
银行衢州支行的四笔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四笔借款
本金分别为 2,700 万元、2,000 万元、3,240 万元、990 万元)进行担保。乐迪
公司与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分别对上述四笔质押担保签订四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和四份《权利质押合同》,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
成交单,质权设立。上述质押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与乐迪公司签订一
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等,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向
乐迪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乐迪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
息,其他保证人、抵押人亦未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融资产
签订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其所辖包括浦发衢州支行对乐迪公司享有
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抵押债权、票据质权、
违约债权、损害赔偿债权等)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
2018 年 5 月 2 日,华融资产起诉中色股份,要求中色股份在 9,950 万元票
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其支付 9,950 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涉案的四份承兑汇票中票面金额为
3,000 万元、3,600 万元和 1,100 万元的三张汇票右下角记载“不可转让”字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其后手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
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 年 11 月 7 日,浙江省衢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中色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2,25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09,829.90 元由公司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
2019 年 4 月 1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原审判决结果进
行了变更和调整:
1、若乐迪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一审判决提到的付款义务,华融资产作为质权
人有权对中色股份未载明“不可转让”字样的商业承兑汇票,在金额为 2,25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09,829.90 元由乐迪公司承担,中色
股份对乐迪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在 118,295 元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
受理费 154,300 元,由中色股份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 95 起,涉及金额
约 2.35 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此次判决结果,公司有可能支付 2,250 万元及相应诉讼费,若支付上述
款项,将形成公司应收乐迪公司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因
该案一审公司败诉,公司已在拟披露的 2018 年年报中对上述可能支付的款项做
出预计,并进行了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本次二审败诉不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期后利润及 2019 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