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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诉讼进展公告2020-07-07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民生银
行”)起诉公司案件的终审民事裁定书。该案件详细内容见 2018 年 8 月 21 日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 5 月 15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031)。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20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中色股份、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迪公司”)等,请
求 判 令 中 色 股 份 支 付 民 生 银 行 应 收 账 款 62,591,491.81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2,374,874.92 元(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止)。案号(2018)浙
02 民初 678 号。
    2019 年 4 月 30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包
括:中色股份支付民生银行应收账款 62,591,491.81 元及逾期利息 2,374,874.92
元(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贷
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371,632 元由中色
股份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 50,000 元,由中色股份负担。
    公司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2020 年 6 月 1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色股份与乐迪公司有多笔贸易业务往来。2016 年 5 月,乐迪公司与民生
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约定乐迪公司将其对特定债务人销售货物而享有的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为其提供保理融资。2017 年 1 月 10 日,
乐迪公司将其开具的、购买方为中色股份的三张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民
生 银 行 , 发 票 编 号 分 别 为 04257608 、 04257609 、 04257610 , 金 额 合 计
31,336,631.81 元,2017 年 1 月 18 日乐迪公司又将其开具的、购买方为中色股
份的三张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民生银行,发票编号分别为 04257614、
04257615、04257616,金额合计 31,254,860 元。同时乐迪公司还向民生银行提
供了其与中色股份签订的《购销合同》、《贸易结算单》、《提货单》、《入库通知单》
等材料。基于上述协议,民生银行向乐迪公司提供了保理融资款 5,000 万元。
    但保理融资到期后,乐迪公司未按约还款,民生银行遂起诉中色股份和乐迪
公司,要求中色股份向其支付乐迪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 62,591,491.81 元及逾期
利息 2,374,874.92 元(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对中色股份提
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由中色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
定费,改判为中色公司不承担前述费用;本案上诉费用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承担。
    公司在二审上诉中提出了如下事实和理由:(一)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从乐迪
公司处所受让的 6000 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本不存在。本案涉及的 6000 余
万元的应收账款,相关购销合同及证明乐迪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的贸易结算单、
提货单、入库通知单均系乐迪公司伪造。(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存在多方面过
错,导致没有发现案涉 6000 余万元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三)公司从未确认应收
账款的真实性。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2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2 民初 678 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
    3、一审案件受理费 366,632 元,退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鉴定费 50,000
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66,632 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 149 起,涉及金额
约 2.17 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 677 号的判决结果,公
司 2020 年度预计负债将减少 6,981.51 万元,2020 年度利润总额将增加 6,981.51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