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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2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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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战略管理、投资
管理和企业发展管理部门,战略管理部门为牵头部门。办事
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战略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战略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战略委员会决议落实事
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职
责,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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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
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
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
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定期会议日期由主任委员(召集人)结合董事会定期
会议计划决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在五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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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提出建议,并经主任委
员同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
要求确定。议题议案的准备和审核由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给予必要协助。议案具体要求参照《董事会提案管理
办法》。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情
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委员会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办事机构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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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及审
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
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未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一般包括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内容一般
包括:审议事项、审议形式和程序、审议意见、重要说明、
关注的事项、出席人员情况和参会委员签名。
   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形成。当委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审议意见或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
   委员会通过的议题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应当作为必备要件。同时,委员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审议意见,并重点说明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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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形成。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影音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办事机构收
集、整理;会议资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由办事机构
归档,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审议意见和会议记录要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董事
会办公室将电子版文件送交全体委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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