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2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

                                1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审计管理部门。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落实
事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
职责,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
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
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2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办事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召集人)应
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3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委员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提出建议,并经主任委
员同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
要求确定。议题议案的准备和审核由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给予必要协助。议案具体要求参照《董事会提案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情
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委员会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办事机构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
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未经委员会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一般包括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审议意见,内容一般
包括:审议事项、审议形式和程序、审议意见、重要说明、
关注的事项、出席人员情况和参会委员签名。
    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形成。当委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
审议意见或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
    委员会通过的议题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委员会的审议
意见应当作为必备要件。同时,委员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审议意见,并重点说明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

                          5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办事机构负责整理,经参会委员、委员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形成。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审议
意见、会议记录、影音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办事机构收
集、整理;会议资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由办事机构
归档,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审议意见和会议记录要在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董事
会办公室将电子版文件送交全体委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