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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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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设立,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
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
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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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凭据。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
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和公司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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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
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
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情况。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需
要对公司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更深入地了解掌握公司情
况。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七条   监事议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形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或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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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要求公
司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一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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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不定期的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以便
履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
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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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程序;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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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
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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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
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
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且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
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及对本规则的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2006年6月16日施行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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